刑事辩护律师杨军军
15330212870

开设赌场罪的具体类型

 二维码 4
发表时间:2024-02-29 23:10作者:杨军军律师


第一种   现实中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
第二种   网上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此种情形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或其他社交软件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型的开设赌场;同时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微信(或其他社交群),以竞猜游戏的开奖结果等方式组织赌博的行为。

第三种   "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现实中存在电玩城中的打鱼机、老虎机等等。


第四种   组织跨境赌博的,也就是跨国或跨地区,跨国很好理解,跨地区,就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线上或线下的两种形式。线下的情形如下,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如洗米华案件中在温州审理的代理(洗码仔)案件,本人手上正在经办的一案件即为此种情形。

线上的组织跨境赌博情形,如下: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此时服务器的所在地应该在境外;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如洗米华案件分案中国内代理,以电投或网投方式进行的组织他人赌博行为。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第五种   开设赌场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文章分类: 律师文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