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杨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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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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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1 16:34作者:杨军军律师

好,我们继续讲受贿罪的辩点,今天主要讲:新型受贿的辩护、受贿案程序辩护、自首、立功情节辩护以及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方面的辩护。

新型受贿的辩护。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1)收受干股,是否进行转让登记。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已经发生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若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益,实际获利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于此类案件,应认真审查是否进行了转让登记,因为被告人收受的是干股,还是分红在数额认定上存在着巨大差异。(2)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其所作的工作与获得报酬的价值是否相当。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的情况容易被认定为“挂名领薪”,一般以受贿论处。对于该类情况,辩护人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找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参与工作,是否真实为单位提供劳务。即使通过职务便利给特定关系人安排了工作,只要特定关系人确实付出了对等的劳动,则不能认定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3)合作投资,应判断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名义获取“利润”,若其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的,按照受贿罪处理。相反,如果其确实有出资和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应尽快收集固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4)赌博型受贿。贿赂和赌博活动、娱乐活动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可以通过核定下列因素进行辩护:一是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如在赌博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者是否有利益关系;场合是随机的,还是请托人精心策划的;是经常性的还是偶然性的。二是赌资来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出资。三是其他参赌者是否经过设计和串通,达到对赌博输赢结果的控制;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程序性辩护。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仔细比对音和笔录,查看讯问过程是否完整、连贯,自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至笔录阅读完签字的整个过程有无间断;需要关注录像的起止时间与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同步录制,有无事后补录的嫌疑;录像次数与审讯次数是否一致等。如果发现严重瑕疵或者不完整情况,应当申请法院,要求控方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通过仔细审查,与当事人交流,关注审讯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实施了变相肉刑,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坚决要求排除非法获取的口供。对于有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辩护人还应当认真审查指定的理由是否合法、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执行地点是否在专门的场所、通知家属是否及时。辩护人适时还应当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积极变更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首和立功情节辩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均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辩护人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未被认定的,辩护人应进一步申请法庭对当事人自首或者立功的行为以及在押期间的其他举报予以查证,审查看守所的相关说明材料、笔录以及其他与案件定性相关的法

律文书,收集、调取、核实相关证据,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在受贿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值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对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高度重视,认真全面审查鉴定意见,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 例如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辩护律师若发现卷宗里没有能证明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材料,可要求其提供,如果提供不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申请。又如,鉴定人应该是该领域的相关专家,应有相关的任职证书复印件证明,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质疑其不具有相应鉴定能力进一步削弱其鉴定结果。(2)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判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辩护律师熟悉鉴定涉及的法律法规,甚至需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 (3)审查其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合理、科学。实践中,许多鉴定意见只是简单地给出一个结论,缺少鉴定的过程,或者鉴定过程过于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 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辩护律师可以从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方面提出质疑。此外,应审查涉案财物是否系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有无相关凭证予以证明。因为涉案财物的来源不仅涉及到鉴定的合规性问题,还会直接影响到对该财物价值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