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是家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传话筒。在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相信律师,他们更相信社会上的黄牛,他们也以“律师传话筒”的角色定位去寻找律师当次会见自己的家人,从而看守所前的会见律师和社会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黄牛骗子成为了他们的最爱,直到不利情况出现和被“黄牛党”骗了大把票子的时候,他们才恍然大悟,但已经晚了。
在侦查阶段,律师真的是无所所为的吗?其实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家属需要一个对的律师,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然后律师按照专业刑辩的工作步骤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以下工作: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根据这些了解到的情况,可以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身体条件,决定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申请精神病鉴定等。2、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涉案、是否认罪,听取详细涉案经过或无罪辩解,询问侦查机关讯问情况、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合法合理的辩护措施。3、如犯罪啊嫌疑人认罪,还需了解与案件量刑有关的情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的情形。4、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以下法律知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附加说明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等法律知识。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律师一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附加说明的权利,告知他们在签字时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与他们所讲的不一致,要予以改正后再签字。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形:“侦查人员以要吃饭了等事宜,不用看了,快点签字吧,不会乱记的”催促犯罪嫌疑人签字时,他们在没有看清笔录内容的情况下草草签字,造成了“假认罪”的情形。这种要命的“假”认罪情形会对今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产生难以弥补的不利影响——这些“假”讯问笔录不同于刑讯逼供所形成的笔录(存在排除的可能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的供述与之不一致,检察官或者法官会因“审卷定案”的办案习惯而产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主观臆断,从而不利于案件的定罪量刑。